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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幸福安康周三夜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来源:福安市 时间: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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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mp:44来自贵州安顺妇联

主持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千万个“小家”的美满,承载着祖国“大家”的和谐。为此,安顺市妇联、安顺市政法委联合制作了《家家幸福安康·周三夜话》广播节目。该节目从3月3日起,每周三16:00-17:00在安顺市交通广播上播出,20:00-21:00重播,欢迎大家收听。我们将通过FM向听众朋友们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传播家庭教育理念、分享家风家训好故事。在本期节目中,将由贵州潇雄律师事务所邓小琪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现场,与大家聊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知识。

1、主持人:邓律师,您能给我们简要介绍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目前的修订状况吗?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制定。该部法律在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正。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祖国母亲送给孩子们的“法治礼物”。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原来的57条变68条,表述更加清晰、体系更加完备、举措更加有效,为新时代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指挥棒”、“风向标”。

2、主持人:邓律师,请您给我们介绍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亮点:

一是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此次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最大亮点之一就是改革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标志着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废止后,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年就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以后逐步完善。年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必要时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年修改刑法以及年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本上重复上述规定。但是,40多年来,收容教养程序不清、场所不明,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矫治成为一个社会难题。年中办、国办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提出,完善专门教育与收容教养的衔接。

修订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较大篇幅地完善了相关责任主体的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公安部门可以采取的9种矫治措施。值得一提的是,修订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明确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并对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相关负责部门、场所设置、管理方式、教育内容等予以明确和细化。

二是与刑法的规定呼应衔接。此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还十分注意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姊妹篇,前者注重保护,创造优良环境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后者注重预防,采取教育、干预、矫治、帮教等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与之相联系的是,按照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违法犯罪的原因所决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对不成熟,认识水平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三是坚持教育矫治核心功用。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预防犯罪的手段是多样的,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应当立足于教育矫治。这也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3、主持人:邓律师,既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这么多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条款上呢?

答:第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9条至第37条,分别规定了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公安机关等个人或单位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均有制止义务,并分别负有加强管教、管理、采取教育管理措施、有效保护措施等责任。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由“预防”改为“干预”,强调对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和介入。

第二,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8条、第38条分别规定,不良行为是指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等,明确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但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第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加强校园教育,赋予了学校一定的教育管理权,要求配备心理健康教育老师、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鼓励支持学校聘请社工进驻学校。

第五,在再犯罪预防领域与当前的刑事制度进行了衔接,规定了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等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2条至第60条,强调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已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与保护的特殊制度,持续性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好跟踪帮教、矫正和保护,帮助早日回归正轨,预防再犯。

4、邓律师,您刚提到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界定,那具体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哪些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呢?

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邓律师,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有哪些教育措施呢?

答:针对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专门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那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一)予以训诫;(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三)责令具结悔过;(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而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6、邓律师,专门学校是如何设置和开展工作的?

答: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7、邓律师,对青少年学生而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是学校老师或家长单方面的工作?

答:当然不是。青少年学生逐渐在家庭中承担着一定的责任,除了应当努力提升自我辨别是非的能力外,父母和老师确实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着非常关键的责任,但国家同样要求和呼吁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来,为青少年学生的茁壮成长保驾护航。

主要体现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8、邓律师,有的同学认为:“预防犯罪主要是学校老师的工作,回到家里就可以随心所欲了”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吗?

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我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良好家风是良好学风的基础。举个简单的例子,小涵是一名中学生,一天在家做作业的时候,他看到爸爸正在抽烟,一时心动,问爸爸要烟抽,说吸烟能提神想要尝一尝。爸爸欣然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涵爸爸予以劝诫、制止,小涵爸爸还是偷偷把烟塞给小涵,于是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公安机关对小涵爸爸进行了训诫。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所以小朋友们在家依然要遵规守纪、树立优良道德品行。

9、邓律师,未成年人在接受矫治和整改期间,是否会继续学习和接受教育?

答:会的。未成年人因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等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的,将接受针对性的法治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教育等,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小明,男,15岁,武汉市本地人,由于受人邀约,于年在某区参与了一场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扣留,因未达国家刑事责任年龄(16岁),由公安机关移交区检察院进行审查,按照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是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希望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可是小明并未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严重错误,反而将年龄视为“优势”,置法律于不顾,而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难以对他进行长期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年4月,某区检察院联合团区委,委托武汉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青少年事务社工,为小明提供临界预防跟踪帮教社会工作服务。该个案服务作为该区检察院“七色阳光、守护成长”临界预防品牌项目的一部分,成为武汉市建立临界预防工作的首次尝试。

这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条有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10、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了怎样的安置帮教政策?

答:针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应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护人、民政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法律依据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六条“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可以看出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再犯预防三部分,对未成年人错罪行为分级更加合理、策略更有针对性。护航青春不仅仅是降低刑责年龄,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就能实现的,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开展专门矫治教育同等重要。

11、邓律师,孩子涉嫌犯罪,家长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个“问题”家长。今年8月份,茂南区检察院举行督促监护令宣告仪式,向涉案未成年人的母亲发出“督促监护令”,责令其依法承担并履行监护人职责,帮助孩子回归正途、健康成长。这是承办人高检察官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少年小甲(化名)是一名初中学生,正处在叛逆期,因其父亲病故,母亲忙于生计,缺少精力、时间与小甲进行有效亲子沟通,让小甲缺乏关爱,进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鉴于案发时小甲是未成年人,本着从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出发,茂南区检察院对小甲依法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承办人通过社会调查发现,该案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除了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外,家长未切实履行监护义务,监护缺位、监护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为推动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防线”,更好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茂南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规定,从孩子的成长、家长的责任、法律的规定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制作了“督促监护令”,并召开宣告送达会,将“督促监护令”当面送达小甲的母亲,责令家长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督促其及时矫正不良行为。

主要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里的家庭教育指导,也就是教人“如何做父母”。有一些父母并没有掌握抚养、教育孩子的技能,不能正确承担起做父母的职责。法律对类似的情况并不是束手无策,而是有强制措施的。父母们对于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应当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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